【上訴駁回】涉上水非法集結被判囚12個月 24歲男定罪上訴被駁回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3/28 15:23

最後更新: 2022/03/28 15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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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歲男涉於前年在上水參與非法集會被判囚12個月,高院今駁回其定罪上訴。資料圖片

2019年11月有人於上水堵路焚燒交通燈柱,24歲問卷調查員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被判監12個月,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。高院法官今(28日)頒下判詞駁回上訴,法官指原告裁判官已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所有相關的證據,並正確指出控方是依賴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份參與非法集會,故此駁回定罪上訴申請。

上訴人譚禹軒(24歲),案發時為問卷調查員,與同案兩名被告同被控1項非法集結罪,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2日,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參與非法集結。

法官於判詞指出,控方指當時警方速龍小隊成員身穿防暴裝束,於沒有警察標記的車輛到達案發地點,警員作供指看見約20名穿黑衣及黑褲示威者,警員下車追截時,有關人士四散,其中上訴人沒有理會警員及繼續逃跑。證人於追截期間曾於上訴人身後發射7枚胡椒彈,部份擊中上訴人背部,上訴人其後被捕。

上訴人質疑裁判官錯誤依賴逃跑為支持非法集結的證據,未有考慮到當時警員證人穿上的戰術背心並沒有「警察」字眼,而警方乘坐的車輛亦沒有警察標誌,故此上訴人望向證人時,並非如裁判官所言「任何一個正常合理的人也只需看一眼便知道他是警察」。

法官認為裁判官已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所有相關的證據,並已正確指出,控方是依賴環境證據證明上訴人有份參與案發地點之非法集會。裁判官推斷的根基,在於案發地點的黑衣人正在進行非法集會,法官認為根據裁判官席前的證據,有關推斷是無可推諉的。

至於有關警方所使用的車輛沒有警察標記之事,法官指裁判官依賴的並不是車輛是否有標示,而是它「不尋常地停在道路交界處」。法官同意若有一輛車突然停泊在道路交界處,然後有一批穿着制服的乘客一同下車,而他們當中甚至有手持長槍的話,情況的確會是「不尋常」,必定會引起在場人士注目。至於警員制服上沒有警員字眼,法官認為這點瑕疵無足輕重,不影響定罪。

法官認為裁判官毋需依賴任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作為定罪的依據,已有足夠的事實裁斷支持上訴人的定罪,故此不論裁判官引用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時有否犯錯,根本無足輕重,不會影響定罪,故駁回定罪上訴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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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